中秋剛過,國慶又臨近。在過節前后,很多企業都會向員工發放節日福利。從最近國家稅務總局寧波市12366納稅繳費服務熱線(以下簡稱“寧波12366”)咨詢情況來看,納稅人對發放自產產品、外購產品、預付卡等業務的增值稅處理較為關心。
常見方式一:發放自產產品
甲企業為民營電腦生產企業,9月初,向員工發放自產的筆記本電腦作為節日禮物,共發放200臺。甲企業近期銷售該電腦的平均售價為5876元/臺(含稅),對應的成本為4500元/臺;其他品牌類似功能的筆記本電腦市場售價5650元/臺(含稅)。甲企業財務人員對如何確定該福利的銷售額把握不準,致電寧波12366咨詢。
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明確,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視同銷售處理。第十六條規定,納稅人有本細則第四條所列視同銷售貨物行為而無銷售額者,按下列順序確定銷售額:1.按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2.按其他納稅人最近時期同類貨物的平均銷售價格確定;3.按組成計稅價格確定,組成計稅價格的公式為:組成計稅價格=成本×(1+成本利潤率)。
按照上述規定,甲企業可獲得近期同品牌筆記本電腦的平均售價。那么,銷售額應按5876元/臺確定。需要注意的是,5876元/臺為含稅價格,甲企業需要轉換為不含稅價格,銷售額5876÷(1+13%)×200=104(萬元),應繳納增值稅104×13%=13.52(萬元)。
實務中,企業向員工發放福利時,一般不會向員工開具發票。因此,在進行增值稅納稅申報時,甲企業需要在《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附列資料(一)》(本期銷售情況明細)第1行“未開具發票”欄次下,分別填列銷售額1040000元、銷項稅額135200元。
常見方式二:發放外購禮品
7月初,乙企業訂制300份工藝品,取得廠家開具的增值稅專用發票,價稅合計67800元,并已進行進項稅額抵扣。9月初,乙企業將這批工藝品作為節日福利向員工發放,且原財務人員離職。為避免產生涉稅風險,乙企業接任的辦稅人員致電寧波12366,確認這筆進項稅額能否抵扣。
增值稅暫行條例第十條規定,用于簡易計稅方法計稅項目、免征增值稅項目、集體福利或者個人消費的購進貨物、勞務、服務、無形資產和不動產,其進項稅額不得從銷項稅額中抵扣。
乙企業外購工藝品發放給員工,屬于集體福利性質。根據現行規定,該筆業務不屬于視同銷售所列情形,即不需要繳納增值稅,同時增值稅進項稅額不能抵扣。乙企業在取得增值稅專用發票后,已抵扣進項稅額。原財務人員離職后,接任的辦稅人員需要在發放福利時,將已抵扣的進項稅額轉出。也就是說,乙企業在申報9月增值稅時,須轉出67800÷(1+13%)×13%=7800(元),并將轉出的進項稅額填寫在《增值稅及附加稅費申報表附列資料(二)》(本期進項稅額明細)第15行中。
常見方式三:發放購物卡
9月初,丙企業從A超市處購買購物卡(該購物卡僅可在A超市消費),準備作為節日福利向員工發放,共支付6萬元。丙企業取得A超市開具的增值稅普通發票,價稅合計6萬元,票面稅率為“不征稅”。丙企業財務人員對取得的不征稅發票有疑惑,向寧波12366咨詢發票情況以及企業的后續處理。
企業購買的購物卡實質是現金預付卡。實務中,現金預付卡分為單用途商業預付卡(以下統稱“單用途卡”)、支付機構預付卡(以下統稱“多用途卡”)。單用途卡,指發卡企業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發行的,僅限于在本企業、本企業所屬集團或者同一品牌特許經營體系內兌付貨物或者服務的預付憑證;多用途卡,指發卡機構以特定載體和形式發行的,可在發卡機構之外購買貨物或服務的預付價值。丙企業購買的購物卡僅可在A超市消費,屬于單用途卡。
根據《國家稅務總局關于營改增試點若干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6年第53號),單用途卡發卡企業或者售卡企業(以下統稱“售卡方”)銷售單用途卡,不繳納增值稅。售卡方可按照規定,向購卡人、充值人開具增值稅普通發票,使用“未發生銷售行為的不征稅項目”編碼,發票稅率欄填寫“不征稅”。因此,丙企業取得的不征稅發票,是符合規定的。
也就是說,丙企業取得了不征稅的增值稅普通發票,無進項稅額。丙企業向員工發放購物卡時,不屬于視同銷售所列情形,即不繳納增值稅?;诖?,丙企業需要以職工領卡記錄等憑證入賬,證明業務真實發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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